公告日期:2023-11-28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3年11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二) 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已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 独立董事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对公司年度委托理财方案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委托理财投资对公司的影响等发表独立意见。
(四)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期限、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由于委托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为提高办理效率,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对委托理财产品的选择,金额的确定,合同、协议的签署等相关事宜的审批及风险控制。
(五)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八条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 根据发行理财产品的机构及产品风险类别的不同,划定决策主办部门。其中发行理财产品的机构为银行且拟购买产品风险等级为 PR2 以下的,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拟定理财方案及日常管理;其他委托理财产品由公司投资部负责拟定理财方案及日常管理;
(二) 办理委托理财业务时,由公司相应部门按权限将委托理财单项方案及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报告等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进行审批;
(三) 公司财务部统筹资金情况,汇总公司年度委托理财方案,包括理财资金限额、购买理财产品的类别、期限以及委托理财授权范围等,此方案根据审批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九条 发行理财产品的机构为银行且拟购买产品风险等级为 PR2 以下的,由
公司财务部负责拟定理财方案及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根据公司资金预算及经营发展战略拟定公司年度委托理财方案。
(二) 负责委托理财单项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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