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科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纶新材资讯
2017-11-17 17:45:52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7-11-1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A0603号



致: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1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17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025号创意大厦1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侯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7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15:00至2017年11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8人,代表股份164,767,96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2.7430%。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经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277,9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8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490,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