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新材: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年4月)
ST新纶资讯
2024-04-30 02: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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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融资和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
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
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述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适用本办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对外担保的各项规定,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八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融资和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
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条 依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
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5%(含 15%)的融资,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的情况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的 15%但未超过 30%(含 30%)的融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融资事项
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的 30%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每年年初确定当年融资额度(该融资额度包括公司及其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最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在第十三条的融资额度范围外又申请融资时,应提交《融
资申请报告》,《融资申请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
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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