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日
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
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
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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