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7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1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5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7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8
第六章 附 则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 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的担保或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对外担保行为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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