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6
关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收购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18)第202142号
目 录
专项审核报告
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说明 1-2
关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收购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18)第202142号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委托,审计了上海中巍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巍事务所”)和上海中巍钢结构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巍钢结构”)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7年 12月31 日、2016年12月31日的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度、2016年度的公司利润表、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公司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18年4月24日出具了报告号为中兴财光华审字[2018]第202113号、第202114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在对上述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对雅百特编制的后附中巍事务所及中巍钢结构2017年度、2016年度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说明(以下简称“差异情况说明”)执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和列报差异情况说明,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雅百特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编制和列报差异情况说明有关的内部控制,采用适当的编制基础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差异情况说明。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雅百特管理层编制的差异情况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差异情况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雅百特公司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获取合理保证。
在对上述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对差异情况说明实施了包括询问、核对、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工作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差异情况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中巍事务所及中巍钢结构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
本报告仅供雅百特2017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海宾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彭国栋
2018年4月24日
关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收购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收购资产方案及审批核准、实施情况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或“公司”)于 2016
年3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
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雅百特”)向崔鸿超、许秀珍、朱庆华、汪良俊 4 位自然人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上海中巍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巍事务所”)90%股权,同时向崔鸿超、徐芝芳、梁宏坤 3位自然人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上海中巍钢结构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巍钢结构”)90%股权,中巍事务所及中巍钢结构实际控制人均为崔鸿超先生,山东雅百特合计将支付 2,250 万元(税后价)购买上述标的公司(中巍事务所及中巍钢结构)90%的股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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