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9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精诚律师”)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精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以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精诚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精诚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的。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
决定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8年4月27日在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知对网络投票方式及相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7日-2018年5月18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15:00至2018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2018年5月18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珠海市唐家
湾镇金鼎官塘贵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2人,代表股份52,050,584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6.0253%,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52,050,58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6.025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
数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以上股东是截止2018年5月14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贵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精诚律师认为: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贵公司的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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