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8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
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9、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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