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
及衍生品交易行为,强化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除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但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交易及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
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
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二章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应通过如下的审批程序:
(一)证券投资
1、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证券投资总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衍生品交易
1、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必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达到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从事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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