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生药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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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21: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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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1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3 年业绩未能达到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业绩考核要求,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同时,本激励计划 3 名激励对象张兰、尹伟良、萧权坤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激励计划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5 名激励对象的 1,794,000 股限制性股票,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21%,其中 7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能解除限售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为 1,626,000 股,3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二期及第三期限制性股票为 168,000 股。回购价格为 5.18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2022 年 2 月 1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2 年 2 月 14 日至 2022 年 2 月 2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 年 3 月 1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2022 年 3 月 22 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77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5,780,000 股,授予完成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22 日。

(六)2022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激励对象朱传静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共3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5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七)2022 年 7 月 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已实施的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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