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为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提供担保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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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17: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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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9-20


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提供担保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 20 号 5 号楼 236、238 号 邮编:100013)

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三期)提供担保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接受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发行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6 东林 03,债券代码:112464.SZ)提供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并指派李勇、王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就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朝阳区国资中心”)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一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期债券的存续情况:

1、 2016 年 4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生态
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714 号),核准发行人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22 亿元的公司债券;

2、 2016 年 10 月 24 日,发行人完成了证监许可【2016】714 号批复项下的本
期债券的发行,根据发行人在发行完成后通过深交所官方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6 亿元人民币,债券面值 100 元,为平价发行,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前三年的票面利率为 4.00%,起息日为 2016 年 10 月
24 日,兑付日为 2021 年 10 月 24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
分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0 月 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3、 2019 年 6 月 28 日,经发行人召集,由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的代表主持召开了本期债券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16 东林 03”增加一次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16 东林 03”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中利率调整幅度的议案》;
4、 本期债券在第三年末未发生回售,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存续金额为600,000,000.00 元,若投资者在第 4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到期
日为 2020 年 10 月 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二、关于本次担保的情况:

1、关于担保人的情况:

(1)朝阳区国资中心成立于 2009 年 5 月 27 日,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
门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690015145P,法定代表人慕英杰,注册资本 1000000.000000 万人民币,
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 1 号 2 幢 2 层 201 内 221 房间,经营范围包括投资
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现持有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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