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4年4月)
*ST东园资讯
2024-04-27 00: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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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3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8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报告...... 9
第六章 附则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公司、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准则,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依本制度执行。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内部经营部门/机构/单位以及公司的子公司或受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项目建设单位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总裁是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拟订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帐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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