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云网: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等相关文件的公告
中科云网资讯
2017-12-12 19: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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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13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17-101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等相关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2



日下午收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蜀山法院”)《民事调解书》原件等文件,上述文件涉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甲方,以下简称“天鹅湖支行”)、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合肥天焱”)、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先生(丙方)、公司(丁方)就借款归还及解除公司连带担保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事宜。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调解书》((2017)皖0104民初3187号)的主要内容



经蜀山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



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至2017年9月28日的借款本金



18,794,903.03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768,684.54元,并向原告徽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支付自 2017年 9月 29日起至借款本金



1,8794,903.03元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8,794,903.03元为



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罚息(以借款本金18,794,903.0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0.75%计算)及复利(以实际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0.75%计算);



(二)被告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



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支付律师费130,000元;



(三)被告孟凯对被告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免除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2014042801)项下对被告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孟凯对此无异议;被告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孟凯放弃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40514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2014042801、B2014042802号)项下对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追偿权;(五)各方言明无其他争议,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141,358元,减半收取计70,679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预付,被告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此款支付给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相关说明



1、合肥天焱于2017年9月30日与副董事长陈继先生控制的企业——上海



高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湘”)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上海高湘受让天鹅湖支行对合肥天焱的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全部相关权益,上海高湘已于9月30日向天鹅湖支行支付了18,794,903.03元债权本金,有关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副董事长陈继先生发来相关债权转让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84)。



2、因公司此前已根据合肥天焱逾期贷款有关情况,于2016年年度报告中,



对该笔逾期贷款担保计提了预计负债1,922.97万元,本次调解各方同意并确认



解除公司对合肥天焱逾期贷款的担保责任后,公司此前计提的预计负债将可以转回,此举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笔录》;



3、四方《调解协议》。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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