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云网: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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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17: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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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14


2023 1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公司依《公司章程》聘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应符合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条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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