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云网: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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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19: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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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01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6 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 座 16 层(100080)
16F,BlockA,China Technology Exchange Building,No66,North 4th Ring Road
West,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80, P.R.China

Tel: 8610-62684688 Fax: 8610-62684288


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或“公司”)之委托,本所兹委派郭晓桦律师、刘爽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82)(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包括一项议案。

《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通知公告》发出后,公司董事会对《通知公告》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增加,并于2023年8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6)(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公告》”),补充通知除增加一项临时提案并相应调整提案编码外,《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经《补充通知公告》补充后,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包括两项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8月31日14:00在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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