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18年4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和公告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23日上午9:30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8号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营运中心429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8年5月22日15:00至2018年5月23日15:00中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9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1,087,868,6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1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8,973,804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5.2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20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66,842,457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77.43%,上述出席现场会议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网
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1.00《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66,834,1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8,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2.00《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66,834,1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8,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3.00《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66,834,1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8,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4.00《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66,834,1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8,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5.00《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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