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9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宿迁华泰产发科技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企业注册登记为准),交易的投资各方根据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协商确定出资,并根据各自出资比例承担对应的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对本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杨卫国先生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宿迁华泰产发科技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企业注册登记为准),属于正常投资行为,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杨卫国先生回避了表决,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同意《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符合《公司法》等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赵曙明、聂尧、路国平、毛凌霄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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