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农发展: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圣农发展资讯
2024-06-20 18: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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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1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本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本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本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职
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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