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1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0 年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天津昆明广州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香港巴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 年 8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0 年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3]第 0738 号
致: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辉煌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辉煌科技 2020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法律顾问,现就公司回购注销 2020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派赵清律师、姚程晨律师(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回购注销 2020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
情形,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回购注销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之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0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2020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三)2020年8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0年8月21日至2020
年8月30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在公司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股权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