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艺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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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16: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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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16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1、鉴于激励对象杨树强先生、徐潜先生、郭宁远先生已离职,已不符合本次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对杨树强先生、徐潜先生、郭宁远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7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 2、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公司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需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



3、董事会进行本次回购注销已得到了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回购注销杨树强先生、徐潜先生、郭宁远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78,000 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1、公司符合相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31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锁期内按规定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三、关于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开展境内电解铜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就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及审批流程,通过实行授权和岗位牵制以及内部审计等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同时,我们要求公司需严格执行公司制订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规定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权力、义务及责任追究措施。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电解铜价格波动及可能出现的客户违约风险,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珠明 罗其安 罗维满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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