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1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三月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艺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邓洁律师、云
芸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担任精艺股份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
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
下简称“《备忘录 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
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精艺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精艺股份
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
(二)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及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必
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精艺股份出具的文件
内容发表意见。
(五)本律师同意精艺股份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精艺股
份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精艺股份已向本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是真
实、完整、有效的。本律师对其所提供的文件副本和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
性进行了核查。
(七)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本律师均不
持有精艺股份的股票,与精艺股份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
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
本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
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与批准
(一)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的授权
2015年11月17日,精艺股份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精艺股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1、2017年3月17日,精艺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决定对郭江凯先生、李展宏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处理。
2、2017年3月17日,精艺股份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本次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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