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4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
电话:86-21-58773177 传真:86-21-58773268
二零二三年九月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涛律师、付志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公告了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规则、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相关事
项。并于 2023 年 9 月 2 日刊登了《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公告了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根据《通知》及《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三)
下午 15:00 在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 339 弄 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
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9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薛伟成主持。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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