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22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8]第121号
致: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8,194,117股,均为截至2018年6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关于增补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增补艾萍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78,186,517累计投票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艾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518,600累计投票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56%。
2、增补张友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78,186,517累计投票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张友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518,600累计投票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56%。
3、增补张晓璇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78,186,517累计投票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张晓璇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518,600累计投票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5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两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94,1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8]第121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