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04
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中科新材 公告编号:2018-048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苏民初37号民事判
决书;现将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2017年7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科公司”)与滕站的股权转让纠纷。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2)。
2018年1月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通知公司于
2018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就股权转让
纠纷一案交换证据、开庭。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1)。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后戴街108
号;法定代表人:范鸣春
被告:滕站,男,汉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龙翔
路30号院2号楼0703号
(二)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4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厦门金英马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6.5%的股权
(对应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4,743.5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4,743.5万元)
转让给原告,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1,862.5万元;同日,双方签订《厦门金
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原告拟进一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该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了被告的业绩承诺及补偿责任,并就后续收购行为无法实施的情况下,约定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原告支付的收购价款加上该等价款 12%的年收益和资金实际占用时间计算,向原告回购所持金英马26.5%的股权。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已向被告支付完成前述26.5%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21,862.5万元。
2015年6月3日,双方在前述协议基础上,签订了回购协议;原告同意将
其所持金英马26.5%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同意购回该股权;约定:1.原告将其
持有的金英马26.5%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4,743.5万元,实缴注
册资本人民币4,743.5万元)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1,862.5万
元加上股权转让款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时间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
股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完毕日,按年利率 8%计算);2.被告按如下约定支付股
权转让款:(1)2017年5月1日前支付50%股权转让款(即人民币10,931.25
万元);(2)剩余50%股权转让款及股权转让款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于2018年5
月1日前支付完毕,期间支付款项的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3、若被告未按
照前述规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对于逾期未付的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每逾期一日,应按照相应拖欠金额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4、无论任何理由,被告在合同生效后,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及利息,原告有权按《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约定,执行转让价格21,862.5万元加上该等价款12%的年收益。
上述回购协议签订后,被告迟未支付首期50%股权转让款,原告于2017年
3月24日向被告发送问询函,要求被告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被告于2017年4
月1日向原告回函称,无法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被告明确表
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2017年5月15日,原告委托律师事务
所就被告逾期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事宜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被告签收后未作任何回应。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将滕站起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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