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列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股东回避等情况)、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除聘请律师以外,会议召集人可委托公证机构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会议登记、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公证。
第六条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情形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不能在 2 个月内召开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集,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需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时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时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董事会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董事会应
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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