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草案)
为规范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济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档及《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章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义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动力、燃料;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与已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或受公司控制的单位之间发生的
交易行为,不视为关联交易,免于按本办法所述程序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原则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
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九条 上市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和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
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
第三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