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13
证券代码:002282 证券简称:博深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2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授
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深股份”)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授权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情况说明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向汶上县海纬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6 号)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425,484,900 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4 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规范性文件、指引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下列银行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管理,该账户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一:
开户名称: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999012493910505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石家庄分行和平西路支行
行号:308121000104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二:
开户名称: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32645092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胜利北大街支行
行号:305121010139
3、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用于在子公司实施项目的资金划转管理)
开户名称:汶上海纬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5488201040012101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汶上支行
行号:103461748718
二、关于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授权的情况说明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应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通过控股子公司汶上海纬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纬机车”)实施募投项目的,由公司、海纬机车、商业银行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海纬机车视为共同一方),协议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五)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陈怀荣代表公司、海纬机车董事长张恒岩代表海纬机车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协议签署后,公司将另行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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