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有资金支付的现金交易对价和中介机构费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有资金支付的现金交易对价和中介机构费用的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有资金支付的现金交易对价和中介机构费用是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有资金支付的现金交易对价和中介机构费用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有资金支付的现金交易对价和中介机构费用人民币 8,900.40 万元。
独立董事:李志宏
张双才
韩志国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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