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21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调整2014年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2014年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调整依据合理、合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2014年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张静博已离职,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将被取消激励资格,已授予张静博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4万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我们同意公司按照上述原因回购并注销张静博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6.5067元/股,其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系依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对章程修订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权限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有效。
同意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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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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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泉 郑春美 肖永平 冉明东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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