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1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万马股 指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其曾用名为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份、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指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限制性股票 指 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
事、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所、中伦 指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本所出具的《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
175 号)
《171 号文》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工作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
《公司章程》 指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指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万马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171 号文》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依赖于公司
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就本激励计划以任何形式向本所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电子版文件及传真件等,无论是否加盖公章)均不存在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情形。
2、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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