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天然气: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陕天然气资讯
2017-10-16 19: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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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0-17

股票代码:002267 股票简称:陕天然气 公告编号:2017-062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正在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公司最近五年曾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函 2 次、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注函 3次、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监管关注函2次。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



(一)2013年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陕西省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96号)



1.监管函主要内容



2013年6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陕西省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96号),指出公司持有



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天然气”)40%的股权,自2012



年9月8日起,公司财务总监聂喜宗担任咸阳天然气董事,公司与咸阳天



然气存在关联关系。2012年9月8日至2012年12与31日期间,公司与



咸阳天然气合计发生关联交易7,691.67万元,占201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77%,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的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及时整改,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公司整改措施



公司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具体如下:



首先,公司致力于天然气产业的发展,不断开拓新的下游市场,巩固原有市场。公司自1997年起以政府确定的价格开始给咸阳天然气供气,持续供气16年时间。为增强对咸阳天然气的控制水平,确保公司在下游市场的话语权,保持下游市场用户稳定,不断提升下游市场用气需求及促进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2008年6月10日,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咸阳天然气40%股权的议案,咸阳天然气成为公司参股40%的子公司,2012年9月8日,公司财务总监聂喜宗开始担任咸阳天然气的董事,不论公司参股还是聂喜宗担任董事,均延续之前的政府定价,未发生对其有降低价格,输送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财务总监担任咸阳天然气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无任何影响。



其次,由于上市规则和会计准则的不同,公司在2008年参股咸阳天



然气后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未将其作为关联方进行审核,但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一直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与咸阳天然气的关联交易内容,如2012年半年报中,公司就对与咸阳天然气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关键交易价格、关联交易金额、占同类关联交易金额的比例、关联交易的结算方式均有披露,使投资者对这项关联交易有十分清楚的了解。



本次公司高管兼任对方公司董事形成的关联交易未经审核(从公司高管兼任对方董事时起到年底,共发生关联交易7,691.67万元)系公司工作疏忽,公司已于2013年4月18日召开的年度董事会对咸阳天然气2013年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审批程序,公司将继续加强对上市规则的学习,完善内部信息的沟通机制,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2014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陕西省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69号)



1.监管关注函主要内容



2014年5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陕西省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69号),指出公司



2013 年度因代收代付工资及社保等职工薪酬,向控股股东陕西燃气集团



有限公司提供资金 29.04 万元,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资金已于2013年全部收回。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2.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的规定。要



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公司整改措施



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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