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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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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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07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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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 e:h ttp://www.grandal 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表、本次会议议案等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6 日(星期一)14:30
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 7 层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

2024 年 4 月 13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了《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4 年 5 月 6 日(星期一)14:30 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
路 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 7 层召开,由倪国涛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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