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张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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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16: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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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3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张会丽)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华都”)的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本人在2023年度勤勉履职,独立、谨慎、认真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在任职期间内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张会丽,中共党员,会计学博士,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2023年7月起担任新华都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启信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讲师,曾任北京华达建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通过。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2023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符合规则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并已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
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本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2023年均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等相关会议,提前审阅会议资料,就拟审议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得到反馈或采纳。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行使表决权,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3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5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应参加董事会会议5次,实际出席5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共审议通过20项议案,听取或审阅3份报告,没有投反对、弃权情况。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本人应参加股东大会议2次,实际出席2次,共审议通过2项议案。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年,在本人任职期间,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委员会会议8次,实际出席8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共审议通过15项议案,听取或审阅8项报告。

(四)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3年,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修订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制度修订后,尚未涉及需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故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本人将根据制度规定履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五)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3年,在本人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审阅董事会有关文件,对各项议案均进行了尽可能充分的了解,出具了独立、公正、审慎的独立意见。

1、9月18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上,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关注,听取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说明后,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
立意见》。11月24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上,审查关注募集资金已投入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状态情况、募投项目明细支出、延期原因相关性,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等,均得到反馈和回复,根据相关规定,审慎发表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2、本人不存在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形;不存在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形;不存在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形。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在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三家。工作内容包括按照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外,还充分利用其他时间进行实地考察、获取并查阅资料、与相关方沟通等。

1、召集与内审部门专门沟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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