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5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687号
致: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5月9日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5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5月23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24日下午14:30在浙江诸暨千
禧路5号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黄飞刚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均为截至2018年5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542,826,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90%。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587,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1%。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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