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民初2011号),公司作为被告之一:
顺中用逆逆中行顺
2021-02-25 09: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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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事,公司管理层初步制定了如下应对措施:
1、公司聘请了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作为与广州农商行案件的代理人,分析案情,确定诉讼方案,并收集整理证据,为后续应诉做好准备;
2、公司已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政府金融办、证监局等主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请求政府支持,制定防范重大突发事件预案,以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护一方社会稳定。
3、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主营业务由母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分别运营,母公司自身涉及诉讼事项不会对其他运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管理活动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康宁先生及其配偶已作出书面承诺,就《差额补足协议》事项导致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并承诺就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先行支付,以及承诺放弃对上市公司的追偿。据此,公司认为就广州农商行诉讼相关的内容,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和其它赔偿责任。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及客户进行紧密沟通,充分解释此事项对公司的实际影响,尽可能降低或消除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
广州农商行已经就本案争议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本案争议之结果以最终生效的裁定为准。
综上,公司认为,广州农商行案件不会对公司恢复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律师、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件分别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明确意见,均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恢复上市无实质影响。具体请参阅本回复附件一《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恢复上市之涉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函事项的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附件二《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核查意见》、附件三《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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