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6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为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现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是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侵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程序符合监管及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方建新 代明华 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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