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2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程序和内部监控程序。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至少占两名,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
提名,经董事会推选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必须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行使以下职权:
(一) 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二)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 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 签署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辞职应当在
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相关独立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独立董事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的除外。
除本条第二款情形外,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审计委员会设工作组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审计工作组设在公司审计机构,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担任该组组长。审计工作组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十一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一) 其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日期;
(二) 其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的评价和监督,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内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与外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
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三)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