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上海莱士资讯
2024-01-21 16: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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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2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
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
资、 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
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2、除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外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风险投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就证券投资事项出具明确同意意见。

4、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5、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在十二
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八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
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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