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4月)
联化科技资讯
2024-04-26 20: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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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方发
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并依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或受让;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同)和关
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回避表决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报告。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决定并授权实施: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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