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洋电机资讯
2018-06-22 19: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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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23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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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就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8年6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同意召集和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6月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2018年6月22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于2018年6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区大洋电机广丰厂区技术中心大楼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时间与方式于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2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表决。

除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之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鲁楚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会议主持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与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11名,共计代表股份1,141,289,5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1469%。上述人员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依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有关授权委托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名,共计代表股份49,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1%。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除本所律师之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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