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07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
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
【2013】4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37号)的指示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
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未来三年(2018
—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
融资环境、所处行业特点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
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和决
策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1)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
(2)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该年度盈利且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且审计机构对
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尽管当年盈利,但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
比例可以降低:
(一)当年每股收益低于0.1元;
(二)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2元;
(三)当年公司负责率超过70%;
(四)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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