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
大洋电机资讯
2024-02-02 18: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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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03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
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至少占两名,且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必须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担任。主任委员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四条与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
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审计管理
部为审计委员会工作部门,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公司内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与外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制度的实施;

(三)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四)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核与监督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拟订其报酬方案;

(七)指导、评估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八)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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