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
大洋电机资讯
2024-02-02 18: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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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03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以及
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四条与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
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
书牵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组长及成员组成,主要负责日常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战略与 ESG 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序的基本框架;

(二)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研究制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研究制定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审核公司财务决算方案;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公司 ESG 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九)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报告;

(十)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一)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战略与 ESG 委员
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战略与 ESG 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其他资源。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应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公司董事会转授予
其的权力。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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