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3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应至少为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人选由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提名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四条与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
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人力资源
管理部门同时为提名委员会工作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并提交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三)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更换的股东代表、推荐或更换的董事、监事人选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定期对董事会架构、人数和组成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
董事会审议,或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提名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其他资源。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公司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
力。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评估与分析,提出需求建议形成职位说明书;
(二)根据职位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相关机构或人员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