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17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3-092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9,787,759 股,该部分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190,641,198.08 元=2,383,014,976 股(总股
本 2,392,802,735 股-回购股份 9,787,759 股)×0.08 元/股。
2、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079672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0.079672 元/股=190,641,198.08 元÷2,392,802,735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六位)。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79672元/股。
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 2023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预案的情况
1、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3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由于股票期权行权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3、公司多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正处于自主行权期间,因本次权益分派需要,公司股
票期权自主行权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202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3 日)
暂停行权。
4、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9,787,759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规定,回购专户中的股票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故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数为:2,392,802,735-9,787,759=2,383,014,976(股),
即以 2,383,014,976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0 元(含税),公司本次实际权
益分派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190,641,198.08 元=2,383,014,976 股×0.08 元/股。
5、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6、公司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9,787,759.00 股后的 2,383,014,97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800000 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72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
(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6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8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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