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0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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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激励计划所涉相关权益注销的规定,注销原因及数量合法、有效,程序合法、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二、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行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层面 2022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个人层面 1,058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行权条件。除 5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 名激励对象因被选举为股东代表监事而丧失激励对象资格之外,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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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1,058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内行权,除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当期可行权份额的比例为 80%之外,其余激励对象当期行权比例均为 100%。
三、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激励计划所涉相关权益注销的规定,注销原因及数量合法、有效,程序合法、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四、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行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层面 2022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个人层面 931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行权条件。除 49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1 名激励对象因被选举为股东代表监事而丧失激励对象资格之外,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931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除 6 名激励对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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