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东数控资讯
2018-03-29 17: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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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30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要求和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350万



元(均为母子公司间担保),占归属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27%,



占公司总资产的5.41%,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8,350万元,无对合并报表范围



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情况。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属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充分揭示了存在的风险,并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无违规和逾期担保。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所有对外担保均履行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于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如下意见: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文件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多年,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的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并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得到了良好有效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了保证。



五、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未发现损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对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存在的风险事项,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上述事项不影响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七、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同意提名刘庆林、姜爱丽、宋希亮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八、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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