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数: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华东数控资讯
2018-03-15 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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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16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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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就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并于2018年2月28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2018年3月15日上午9时,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 698 号威海华



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18年3月8日(星期四)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后);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2018年3月15日



上午9时,参加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71,231,8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23.165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2



人,代表股份5,452,9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73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4人,代表股份



76,684,8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938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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