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25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借款起始日
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 8,350 2009年08月12日
威海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3,000 2016年12月09日
威海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500 2017年01月16日
威海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500 2017年01月17日
合计 12,350 -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第三方担保情况。
3、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20,000万元,累计担
保余额12,35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22.26%,无逾期和违规担保情形。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所有对外担保均履行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的情况。
二、关于第一大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于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如下意见: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文件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没有改变公司持有华东电源的股权比例,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在华东电源的权益没有影响,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放弃参股子公司华东电源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四、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刘玉平、刘庆林、宋希亮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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