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29
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17-070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收到北京仲裁
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等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原告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担保”)由于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向公司送达了仲裁申请书、证据等诉讼材料。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公司筹划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2015年11月24日,公司与中合担保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2015年12月1日,中合担保按照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了认购总价款10%的保证金(共计2,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披露的《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1)。
2017年3月30日,经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终止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按照协议约定需退还保证金。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退还的中合担保保证金余额为2,500万元,因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协议约定如期退还保证金。
仲裁申请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依据:
公司与中合担保2015年11月24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第
4.2条:双方如就本协议发生争议,首先应力争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
的,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市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请求:
1、裁决公司双倍返还股份认购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0,000,000元;
2、裁决公司支付人民币25,000,000元保证金对应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计算,自中合担保向公司支付股份认购保证金之日2015年12月1日计算至
2017年2月28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之日),共计468,493.15元;
3、裁决公司支付人民币25,000,000元保证金对应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三计
算,自公司终止发行股票次日2017年3月1日计算至公司双倍返还保证金之日,
暂计算至提交本仲裁申请日,共计967,500元;
4、裁决公司支付本案全部仲裁费。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24日公司与中合担保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
合担保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25,406,504股、每股价格为9.84元(锁价
发行),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5亿元。协议约定,中合担保需向公司支付认购总价
款10%的保证金。
2015年12月1日,中合担保向公司支付认购保证金25,000,000元。同日,公
司向中合担保开具了收款收据。2016年6月5日,公司与中合担保签署了《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对个别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
2016年7月19日,公司与中合担保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
协议二》,补充协议二约定中合担保认购股份数由25,406,504股改为12,393,417股,
其他条件不变。中合担保认购股份数调整后,公司并未按照 10%比例退还中合担
保对应部分保证金。
2016年8月4日,公司发布《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
监会发审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2017年2月28日,公司发布了《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非公开
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2017年2月28日,中合担保向公司发送了《催款函》,请求公司在5个工作
日内日返还保证金及利息。公司表示已经将保证金挪用于其他用途。截至目前,中合担保尚未收到公司任何款项。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第2.5条约定:因甲方(中合担保)违约导致本协议终
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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